知识产权的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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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知识产权”一词来源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,是由法國学者卡普佐夫提出的,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正式签订的《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》并使用了“知识产权”这一法律概念。我國在20世纪70年代曾称之为“智力成果权”,1986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则》正式将其确定为“知识产权”。
根据2008年國务院颁布的《國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》中的定义,知识产权是指与人类的智力活动相联系的无形财产权,是法律授予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利。
这里面请注意,知识产权并非都是智力劳动的成果,还包括与智力活动相联系的非智力劳动成果,如商标、商号及商誉等经营标记和经营性资信。
知识产权的范畴也作了延伸和扩展,除传统意义上的专利、商标、著作权归属知识产权范畴外,还将计算机软件、商号、原产地保护、植物新品种、商业秘密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、遗传资源、传统知识、民间文艺等均纳入了知识产权的范畴。其中,遗传资源、传统知识、民间文艺是在《纲要》中新增的知识产权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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